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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则 政策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08-04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集会通过,凭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集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事情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掩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执法划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担负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不法人组织。


  第二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派合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配合侵权人作为配合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派合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配合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担负的赔偿份额不担负连带责任。责任规模难以确定的,推定各配合侵权人担负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执法结果见告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执法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依法应当加入工伤包管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见告其按《工伤包管条例》的划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担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运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担负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担负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运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凭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担负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担负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规模内予以适当赔偿。

  帮工人在帮工运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担负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被帮工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条医疗费凭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须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担负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凭据一审法庭辩说终结前实际爆发的数额确定。器官功效恢复逊须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爆发后另行起诉。但凭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一定爆发的用度,可以与已经爆发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凭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凭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盘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牢固收入的,误工费凭据实际减少的收入盘算。受害人无牢固收入的,凭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盘算;受害人不可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人为盘算。


  第八条护理费凭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划定盘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外地护工从事同品级别护理的劳务酬金标准盘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盘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凭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凌驾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凭据其护理依赖水平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凭据受害人及其须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爆发的用度盘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所在、时间、人数、次数相切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贴费可以参照外地国家机关一般事情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须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可住院,受害人自己及其陪护人员实际爆发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凭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凭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水平或者伤残品级,凭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盘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盘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品级较轻但造成职业波折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解。


  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凭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用度标准盘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用度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四条丧葬费凭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人为标准,以六个月总额盘算。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凭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盘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盘算。


  第十六条被抚育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抚育人生活费凭据抚育人丧失劳动能力水平,凭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盘算。被抚育人为未成年人的,盘算至十八周岁;被抚育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盘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盘算。

  被抚育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担负抚育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育人另有其他抚育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担负的部分。被抚育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凌驾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凭据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盘算。

  被抚育人生活费的相关盘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十九条凌驾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用度五至十年。


  第二十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按期金方法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凭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按期金方法给付相关用度。可是,一审法庭辩说终结前已经爆发的用度、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安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按期金的给付时间、方法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爆发变革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解。

  按期金凭据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人为”,凭据政府统计部分宣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说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安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划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划定。


  在本解释宣救济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纷歧致的,以本解释为准。